为了方便病人就医,在保障病人隐私的同时提高服务效率,规范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明材料的开具,特作如下规定:
一、患者门诊、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开具后应3日内在门诊服务台盖章(包括门诊休息一个月以上的假条)
二、门诊病人就医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写疾病诊断证明。一个月以上的假条需有科主任签字并盖章确认。门诊服务台应核对疾病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及有效身份证明(驾照、等)后,在门诊就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上盖骑缝章。门诊医师应当主动提醒患者及时复诊,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并盖章。
三、原则上不同意补疾病诊断证明,尤其是假条,特殊情况下,确需补病假条时应注意:
1.患者就诊补假时,诊治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写清楚病情、休假等情况;
2.补病假条时,病假条上日期为此次来院就诊日期,建议休假时间应注明。
在医院就诊的过程中,正常情况医生是不会主动向患者开具诊断证明的。一般是患者有需要开具的时候对医生提出开具医院病假条的要求,医生才会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开具。在开具诊断证明的时候患者可以向医生提出开具次诊断证明的使用目的,医生会根据患者自身的病情来书写对应的内容方便单位阅读和理解。
门诊病假条就是门诊医生根据门诊患者的情况开具的需要休息证明,并加盖门诊部专用章。对于休假时长,要看具体各自省份和对应医院的规定,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全国性标准。通常我们认为,门诊休假时长一般在1周内,1天、3天的比较常见。病情比较特别的一般不会超过2周,长不会超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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